第1个回答 2023-02-18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监督抽查。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产品对象。同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的产品(以下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有关质量维权、举报等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