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好心人给我推进一个张家港本地擅长做刑事案件的知名律师,谢谢!

我朋友因为一个经济案子,现在关在张家港拘留所,谁能给推荐一个张家港本地的比较知名的律师,要求做事负责,人脉广,热心。急需,跪谢!

如需聘请北京的高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来电详询细节问题。追问

来电咨询,电话号码多少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08
请找张家港君桥律师事务所朱炜律师,符合你这三点,做事负责、人脉广、热心。 这个案子他应该能帮到你。追问

谢谢推荐,我是外地的,怎么可以联系到他,有联系方式吗?

追答

有号码,请打15301561616 朱炜律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08
你好。二线城市都没有敢号称擅长刑事的知名律师。
如果你的案子一审在张家港,那么是小案子。
如果一审在苏州,那么算严重案件。
既然是经济案件,我建议你也可考虑下苏州及南京的律师。具体根据案情和目的来判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6-10
二审采纳意见:十年徒刑改判三年半

赵某是名普通的农村妇女,本应过着和无数平凡人家一样的幸福生活,但谁也没想到看似平静的生活下一场噩运正悄悄降临。赵某的丈夫陆某平时经常喝酒,而喝酒以后常常动手打赵某,有家庭暴力倾向。2008年9月18日,陆某在喝过酒以后与赵某发生了争执,并先动手打了赵某。赵某作为一名弱女子,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于是赵某出于本能顺手就抓起身边的皮鞋进行抵挡。由于陆某本身就患有脑血管硬化,再加上喝酒的缘故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同年9月20日死亡。

2008年12月25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赵某提起诉讼。公诉机关认为是赵某用皮鞋击打陆某头部致使其由于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的家人情急之下聘请了江苏老家的一位律师周某为其一审辩护人。由于对案件的定性的误解,周某采取了保守的方法,劝赵某承认了本不属于她的罪名,以便从轻处理。一审的判决下来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各大媒体和电视台都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证明,那么要求二审改判也有一定的难度。
赵某家人难以接受判决结果,连赵某的婆婆(也就是被害人陆某的母亲)都为其喊冤。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赵某家人找到了北京中银律师所上海分所的主任律师吴滨,请律师帮助他们拯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吴滨律师在详细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认真查阅过案卷材料以后立即发现了问题所在,赵某虽然有用皮鞋击打陆某的行为存在,但由于当时情况比较复杂,陆某本身患有脑血管硬化且案发时喝过酒,身上的挫伤又证明他存在跌倒的可能,而事情发生后家属拒绝手术治疗,而这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陆某的死亡,但公诉人在举证时并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说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陆某的死亡是赵某直接导致的。另外,从主观上说,赵某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在情急之下出手抵抗,即使有伤害行为也是由于过失。吴滨律师认为本案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无罪!

而本案的另外一个特殊情况也引起了两位律师的注意,替赵某上诉的竟然是她的婆婆、被害人的亲生母亲!为此吴滨律师亲自前往被害人家中了解情况,得知赵某平时为人不错并且得到了亲戚朋友和村民的认可,这次的判决结果完全在所有人的意料之外,大家都认为判得太重。在对各方面因素衡量以后,吴滨律师毅然以二审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为身为犯罪嫌疑人的赵某讨回应有的说法。

庭审中,吴滨律师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出了质疑。首先,陆某死亡结果属于一果多因。判决书中认定:“陆某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众所周知,大量饮酒会导致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对血管壁压力加重;且在发生肢体冲突时陆某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于是加重了脑部血管的压力。因此,吴律师认为,陆某死亡的结果是由多种原因早成的,而目前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其次,赵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陆某平时经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欢动手打被上诉人,其母证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倾向。事发当天,陆某确实也喝了酒,且动手殴打上诉人;赵某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肢体冲突中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必定处于弱势,因此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邻居等也证实平时在陆某喝酒后经常无故殴打赵某。

故此,陆某在加害赵某的同时,赵某由于其体力上的劣势,本能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休闲皮鞋进行抵挡,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而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钝器,也不是存在较大危险的物品,赵某出于无奈想要保护自己而产生的本能反应。且赵某并不知道陆某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因此其主观上不存在有伤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最后,陆某出事后,延误了救治时机及家属拒绝手术治疗也是陆某死亡的原因。

由此可见,陆某死亡的结果,对于赵某来说是无法预见到的。显然,赵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吴滨和徐强律师还认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赵某的罪名不成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合理排除证据规则。也就是说只有当证据能够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形成唯一封闭的闭合证据链时才能认定一个人是有罪的。如果证据上达不到这种效果,则不能认定有罪。

疑罪从无就是指当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根本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时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而无罪的判决。
在本案中,陆某的死亡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其本身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并且不排除他当时情绪激动摔倒后所致),因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赵某有罪。

2009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判的十年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个案件能得到这样的结果,吴滨和徐强律师为此付出很多心血,还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到处奔走调查取证,而能够为赵某讨回应有的公道,也是吴滨律师最感到欣慰的地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婆婆朱桂芳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上诉人赵龙英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询问证人。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特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合议庭在秉公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持有异议。
1、上诉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审判决书判决认定:陆文龙平时经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欢动手打上诉人,其母证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倾向。事发当天,陆文龙确实也喝了酒,且动手殴打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肢体冲突中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必定处于弱势,因此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邻居等也证实平时在陆文龙喝酒后经常无故殴打上诉人。
故此,在受害人在加害上诉人的同时,上诉人由于其体力上的劣势,本能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休闲皮鞋进行抵挡,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首先,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钝器,也不是存在较大危险的物品,上诉人出于无奈想要保护自己而产生的本能反应。其次,上诉人本身并不知道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诚然,主观上不存在有伤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2、辩护人对于一审过程中证人陆文明等所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曾清醒过”的证人证言有异议。
证人陆文明,凌建军声称2008年9月19日14许陆文龙清醒过一会儿,他说是被他的老婆打的。
而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入院录》的记载,陆文龙自入院直至死亡,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没有证人所言“清醒过一会儿”的事实存在,很明显,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3、证人陆文明认为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应该是酒后摔倒致死。
二、 上诉人丈夫陆文龙之所以死亡,是一果多因。
1、判决书中认定:“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众所周知,大量饮酒会导致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对血管壁压力加重;且在发生肢体冲突时陆文龙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于是加重了脑部血管的压力;
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08]病鉴字地20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记录,陆文龙头部左侧头皮擦伤、颈部的左侧皮肤擦伤、左臀部外侧细条状皮肤擦伤、右上臂下段内侧皮肤擦伤、左前臂中下段皮肤擦伤、右小腿下段外侧皮肤擦伤以及左小腿中段胫前散在点片状皮肤擦伤,一共有7处擦伤。根据力学原理,只有当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时才能产生摩擦。而如果要造成擦伤的结果,必须是作用在两个物体间的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因此,所有人见到陆文龙时,均发现他头倒在地。鉴于上述,均可以证明被害人有跌倒的事实存在才有可能导致多处擦伤,这亦是常识。
假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害人是被皮鞋殴打头部致死,那么仅凭皮鞋的外力,即使是连续多次击打也不足以造成有擦伤的可能,并且,鉴定结论中指出,“陆文龙系在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何谓“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可以分为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和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两种,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这里可以排除。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分为四种:加速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挤压性损伤以及旋转性损伤。其中,挤压性损伤和旋转性损伤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排除。而加速性损伤是在头部静止时,由运动的物体如木棒、铁器、石块等打击所造成的,皮鞋的外力并不能造成此类损伤。因而鉴定结论中所提起的“闭合性颅脑损伤”只能是“减速性损伤”。
“减速性损伤”是指因跌倒或高处坠落头部触撞某物体时,伤员头部是在运动中突然撞击物体而停止。根据“减速性损伤”定义的描述,符合陆文龙的损伤情况特征。再者,司法鉴定确认:陆文龙的头部左侧等诸多处有擦伤证明了其有跌倒的事实客观存在。
2、抢救不及时、不专业也是造成陆文龙死亡的原因之一
王梅菊证明案发时是晚上8点半左右,但是她当时并未施救(现场并无呕吐物及被害人大小便失禁等特征),而是去找被害人的表妹,半小时之后才回来,也就是晚上9点,而此时大家仍未施救,而是围观,发现被害人身边有呕吐特及大小便失禁,联系120救护车未果(应该用担架平躺),才于晚上10时就叫了一辆“黑车”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我们向专家了解过,颅脑受伤的人随便任意搬动会加速受害人死亡,这也是导致陆文龙死亡原因之一。
3、家属决定不手术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颅脑受损,应当立即手术,而家属出于无钱的原因不同意手术,而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这么说,其家属是否也是被害人致死的同谋呢?
因此,辩护人认为,陆文龙死亡的结果是由多种原因早成的,而目前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诚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实乃定性错误。
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法院判处被上诉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合理排除证据规则。也就是说只有当证据能够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形成唯一封闭的闭合证据链时才能认定一个人是有罪的。如果证据上达不到这种效果,则不能认定有罪。
疑罪从无就是指当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根本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时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而无罪的判决。
在本案中,陆文龙的死亡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并且他当时情绪激动摔倒后所致)和抢救不当和不及时,因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有罪。
  
综上所述,陆文龙的死亡与赵龙英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则原审法院对判决被上诉人赵龙英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罚,于情、于理、于法均相悖。
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鉴于上述,辩护人请求法院对于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辩护人:吴滨律师
第4个回答  2021-04-13
你好,刑事律师的办案比较错综复杂,不仅需要经验丰富,还需要律师有强大的背景。
好刑事律师通常在当地有关系,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这样的刑事律师才是好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