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拨电脑实际就是固定资产的转移。所谓集团内需要考虑是否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如果是法人主体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转移,属于公司内部调拨,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但是在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就需要按照固定资产销售开具销售发票了。增值税的计算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追问我的理解不同,我认为我们两个法人主体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不能视同销售,不应当适用(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