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在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此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在婚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此情况,视为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财产性质。(2)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婚前的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婚后投入市场。对此情况,通常也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对方为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可酌情适当进行分割。1、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1)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2)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知识产权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暂时不予分割,但另一方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2、实践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1)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权利人作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暂时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另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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