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1、劳动法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规定,没有签订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在此期间,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最好以书面形式,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选择:首先与单位协商解决此事,催问单位何时可以签订合同,多沟通。
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建议慎重考虑再做决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