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一间房子做小生意,合同上注明是居住,但与房东口头协议可以做生意,后来邻居一直在找我们麻烦,不想让我们做生意,后来居委会协商也没解决,今天工商局的来,强行把我们的东西收走,并弄伤老父亲的手,难道他们有权利随便没收东西吗?我们可以告他们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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