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单位2007年前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一直挂在帐上,现在税务查帐要求调增利润,请您指点,是否有文件?

如题所述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具体规定,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福利费应先冲减已经计提的福利费,不能继续计提,执行新准则后,长期挂账的福利费应转回,核销管理费用,所以要调增利润。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26日)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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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8
《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以及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原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使用时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未使用的部分形成对职工的负债,余额以后使用。新的规定不再计提使用,而是实际使用发生时列支,直接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原制度强调预提扣除,新制度则强调实际使用。
根据规定,如果你现在还有“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余额,那么就应该查找看以前有没有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就相当于已经调整过了。如果没有,就应该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追问

国税2008 264号和2009 98号说可以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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