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报废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领导审批后入帐:
如果正常报废
借:管理费用--产品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非正常损失,要到主管税务局审批,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
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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