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生活,就没有容易二字,几乎每个人都曾经为生活奔波过、忙碌过。有些人为人生活,不得不让自己处于高强度的工作之下,但是身体却因此出现了问题。虽然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对员工加班有明确的规定,时间长度也有限制,但是很多工厂为了效益,不顾法律的规定,让员工超时加班。人不是机器,工作时间超过一定的时间对身体就会造成伤害,所以当一个员工在公司长期加班,最终倒下时,公司必然要承担责任。安徽的胡某在广州某个化肥公司工作,这个公司实行计时制,当天加完夜班后,胡某回到宿舍感到身体不适,后因为脑出血导致身亡。家人认为,胡某身亡与公司长期加班有关,于是上诉,最终法院判公司需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一、该员工多次提出需要休息,被公司罔顾。律法有相关规定,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但是胡某所在的公司却天天要加班,远远超过了限制的时长。胡某曾多次向主管提出需要休息,表示自己干不动了,均被主管无视。
二、当天加完夜班发现身体不适。当天胡某也是在加班,加完夜班以后,发现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长时间加班已经严重的影响了胡某的身体健康,公司为了效益,不顾员工的健康,员工出事,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三、公司存在因果责任。胡某生病与长期加班之间是存在因果联系的,因为长期加班,胡某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最终因为受不住倒下了。现实中很多公司都存在这种情况,希望劳动部门加大力度,工厂能够尽快得到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