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公司担责二成,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成年人的生活,就没有容易二字,几乎每个人都曾经为生活奔波过、忙碌过。有些人为人生活,不得不让自己处于高强度的工作之下,但是身体却因此出现了问题。虽然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对员工加班有明确的规定,时间长度也有限制,但是很多工厂为了效益,不顾法律的规定,让员工超时加班。人不是机器,工作时间超过一定的时间对身体就会造成伤害,所以当一个员工在公司长期加班,最终倒下时,公司必然要承担责任。安徽的胡某在广州某个化肥公司工作,这个公司实行计时制,当天加完夜班后,胡某回到宿舍感到身体不适,后因为脑出血导致身亡。家人认为,胡某身亡与公司长期加班有关,于是上诉,最终法院判公司需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一、该员工多次提出需要休息,被公司罔顾。

律法有相关规定,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但是胡某所在的公司却天天要加班,远远超过了限制的时长。胡某曾多次向主管提出需要休息,表示自己干不动了,均被主管无视。

二、当天加完夜班发现身体不适。

当天胡某也是在加班,加完夜班以后,发现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长时间加班已经严重的影响了胡某的身体健康,公司为了效益,不顾员工的健康,员工出事,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三、公司存在因果责任。

胡某生病与长期加班之间是存在因果联系的,因为长期加班,胡某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最终因为受不住倒下了。现实中很多公司都存在这种情况,希望劳动部门加大力度,工厂能够尽快得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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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7-12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根据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21-07-12
判决的依据是公司存在着不标准的上班时间,员工的身体是非常疲惫的,所以是存在了一些侵权行为。
第3个回答  2021-07-12
这个员工长期加班,而且他加班的时间也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而且这个员工也给上级领导发了一些加班时间太长或者是太累了之类的话,但是领导一直都没有关心,所以才会造成员工的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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