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申请办理材料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需上传);4.人员身份类别材料: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属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提供《低保审批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材料;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援助卡》;属于特困人员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特困人员(五保、城市三无)待遇材料;属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法律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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