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清晰划分举报和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了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制度和投诉规章制度。劳动者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是规章的情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检举。倘若员工觉得用人公司侵害了自己劳动保障合法权利的,可以立即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要提交投诉举报公文,撰写投诉举报公文有难度的,可口头上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做好询问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第二、按照迅速合理方法进行举报
员工检举用人公司劳动保障违规行为时,可以按照迅速合理的方法,如可以致电当地劳动保障政策询问和投诉电话或是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等方便快捷的方法做好检举。
第三、举报时要尽可能出示详实信息
员工在检举用人公司劳动保障违规行为时,应清晰出示被检举公司的名字、详细地址及违反规定实际情形。为更合理地对用人公司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工在检举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且还可以留下名字和联系电话,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与举报者联络,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将为举报者信息保密。
第四、劳动者应立即维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形在2年之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察觉,也未被检举、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会再依法查处。因而,为切实保障自己合法权利,员工应立即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检举投诉举报,防止超出维权时效性。
第五、劳动者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
员工在工作时要注意保留好用人公司的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表,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缴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公司下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工作凭据,以便检举投诉举报时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出示,或在申请仲裁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执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利查看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的材料,有权利对劳动场所做好现场检查,用人公司和劳动者都应该如实出示相关情况和材料。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应该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