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如题所述

民法提供了社会活动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跃的法律规范群体,它们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构成我国社会最一般的法律保障。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律,其内容博大精深,是万法之基础。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

“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

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中国正是如此。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

扩展资料

所谓民法的体系定位,是指人们对民法在国家整体的法律体系中应发挥作用的基本认识。关于民法的体系如何定位,最重要的是国家治理者对民法基本功能的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制定工作。

关于民法的体系定位这个问题,法学界的认识存在不足。一些人学习的民法知识源于苏联法学,至今也没有更新。苏联法学认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部门法的地位,只能在指定的狭小范围内发挥有限作用。

这种功能定位的原因是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的人、财、物、供、产、销这些领域受计划支配,民事权利主体被当作劳动力资源,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受到限制,而且社会主要财产的支配和流通制度也不由民法规范,甚至婚姻法也不被当作民法。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能够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苏联法学把民法定义为部门法。这种做法以及法学理论与市场经济体制法学完全不同,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法学都是把民法定位为基本法。

苏联法学的这个民法观,不但压缩了民法的作用范围,也损害了民法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使得民法应有的基本内容无法充分展现,在社会需要民法的时候,民法也难以顺利成长。关于民法体系定位的错误认识得不到纠正,民法典编纂工作、我国法律制度整体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阻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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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6
民法应是基本法

如果民法仅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那么它就只能发挥局部、有限的作用;如果民法是基本法,那么它就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基础性、贯穿性和全局性的作用。

传统大陆法系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依其属性可分为公法与私法,其中宪法为公法系统的基本法,而民法为私法系统的基本法。二战之后,人们普遍接受了宪法的法律效力超过民法、民法应遵从宪法这个基本理念。这个重大变更的基本原因,是人们总结了二战中自然人尤其是少数族裔、被压迫者的自然权利被大规模侵害的教训,从而提出基本权利这个具有重大价值的法律理念,并且把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作为同时对公法和私法都发挥统辖和制约作用的宪法权利。此后,保障基本权利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则,而这个原则由宪法保障,因此宪法的效力超越了民法,成为民法的上位法。

我国立法机关将民法作为基本法予以制定

在我国《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立法机构一直都是把民法典编纂当作国家重大立法或者基本立法来进行的。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的历次立法说明报告看,立法机关也是把民法当作国家基本法予以制定的。这些说明,民法的地位可归纳为以下四点:(1)从民法与依法治国原则之间的关系看,把民法典的编纂定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2)从民法与国家治理的具体措施角度看,从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角度,把民法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国计民生的基本方面进入了契约时代,不论是人员流动还是物质交易,都依据民法进行。民法在国计民生的支持和保障方面、在国家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超过其他任何法律。(3)从民法与市场经济体制关系的角度看,从民法与市场体制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看,把民法定义为保障市场体制而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法律。(4)从民法与人民权利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的角度看,指出民事权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必需权利,民法的基本使命就是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从民法担负的政治功能的角度,把民法定义为社会基本法。

民法发挥基础性贯穿性和全局性作用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作用,可归纳为基础性、贯穿性和全局性三个方面。(1)基础性。民法提供了社会活动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跃的法律规范群体,它们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构成我国社会最一般的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要的生产和生活都依靠自然人和法人推动和运行,他们的活动基本上都是民事活动,在依法治国原则之下,各种组织体的建立和运行、各种主体的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虽然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并不能理解为只是依据民法,但是,民法的规定显然是最一般的、基础性的规定。(2)贯穿性。民法规范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从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各种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一直到地方性法规,民法都要为它们提供常见的、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法律概念,作为这些法律的立法基础。民法学不仅只为民法提供法律概念和知识体系,也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提供法律概念和知识体系。不论是宪法、刑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规范,还是地方立法层面的法规,都要依赖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支持。例如,在我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所有权这个概念得到了极为普遍的应用,虽然这些法律和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所有权的基本定义只能来源于民法。这些基本概念只能由民法加以规定,而不能在宪法等法律中规定。如果没有民法为类似于所有权这样的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其他法律就会出现混乱,整个法律体系就无法运行。(3)全局性。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并不仅仅限制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范畴,立法、行政执法等都要以民法为基础。比如,涉及市场体制的立法,应该在民法基础上保持规范的统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基础性的财产支配和流通都要纳入民法或者民商法的轨道,因此涉及市场体制的立法会不断增加。立法机关必须对民法的基础性地位有切实的掌握,从而在法律成长的过程中能够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避免立法碎片化和枝节化。这一点,对于制定涉及市场运行的行政法规的发展来说意义尤为显著。民法作为基本法对无所不在的行政管理而言极其重要,因为行政管理工作多涉及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合法性问题,有时甚至涉及民事权利取得和消灭的法律根据问题,在这些环节,强调把民法作为基础,对于人民权利保障十分重要。

总之,从其基本功能的角度看,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对这一点的认识越清晰,越早地认识到并加以运用,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越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越能符合人民权利保障的要求。
第2个回答  2012-05-19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5475469.html,这个里面有详细的介绍,觉得还不错
我想在调整是社会关系和公私法的角度加点自己的看法: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的对象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需要法律调整的、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基础部门,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通诸如行政法、刑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法律体系大体上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通则》之外还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海商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等,是最贴近人民生活的法律。
第3个回答  2012-05-19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中国正是如此。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本文拟从分析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背景出发,反思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提出缓和中国民法面临的悖论和加快中国民法现代化进程的策略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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