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首在依宪治国,是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根本不同于普通法律。尽管宪法和普通法律的阶级本质是相同的,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诸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内容。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这就决定宪法在国家所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二是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适用上优于普通法律。如果普通法律的内容同宪法的原则相违背,那违背宪法的法律就不能发挥效力,或者全部无效,或者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文无效。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确认"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第五条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是从这个意义讲,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宪法具有最大权威,宪法神圣不可侵犯。
参考资料:http://www.bjcjl.net/jyzweb/zhzhzweb/jxyj/k3/2/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