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谢谢大家关注此问题,鄙人下列问题有些可能比较初级,望各位海涵,欢迎原创回答!
我司本身具备进出口经营权,但是一直以来进口工作交给C公司来做,一直是A为卖方,C公司作为买方签订合同。C代为我司进行税款支付,也代我司购汇付汇,税单上为双抬头,关单上也为双抬头。C为经营单位,但收货单位为我司B。
出于部分品类货物A司非常渴求尽早回款,而C公司购汇总是不紧不慢,所以我司想收回C公司对部分货物的代理工作,自行办理进口一系列业务(当然报关还是报关行来做)。
我司的目标为:自行缴纳税款,可完成增值税抵扣,且自行付汇。将来的合同都是A为卖方,我司B为买方。
我的问题有三个:
1. 税单上打的缴款单位是由什么决定的,是否影响最终的付汇单位?如果双抬头C为经营单位,我司B为收货单位,我司还能进行付汇吗?
2. 我司位于北京,请问现在的电子税款支付(我不知道是否北京强制上东方电子支付了)和直接凭银行支票本票在海关支付哪个快?我司财务流程较复杂,如还让C公司代垫税金,税单的缴款单位会显示他吗?如果显示,会不会影响我司自己付汇?
3. 我司之前没有做过海关企业分类,首次申请是否只能申请B类?因为一直以来经营单位都是C公司,那么我们的实际进口额算哪边的?将来申请A类的时候要求进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我司是否具备资格?
谢谢大家!
谢谢!还想再问一下第3问里面说的届时根据海关确认填写是怎么操作呢?向海关提供代理报关协议证明双方关系?还是怎么办呢?谢谢!
追答是的——向海关提供代理报关协议证明双方关系。具体的根据海关的要求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