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物的概念

如题所述

1. 传统理论认为,物必须是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实在,而且作为法律上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 凡是为人力所能占有和支配的才是物。3. 民法中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二、物的分类

  1.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固着在土地上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树木、桥梁等。除了不动产之外,其余的物称为动产。
  二者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以登记为必要;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必要。
  (2)不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动产则不需要。
  (3)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称抵押,须经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以动产提供担保称质押,无须登记。
  (4)有关不动产的诉讼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

  2. 主物和从物
  这是根据相互关联的物在作用上的主次所作的分类。凡是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因一定经济目的结合在一起,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而属于同一主体,非主物的成分且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如帆船与船厂上的帆;旅馆与旅馆所设的接送旅客的汽车。
  区分主从物的意义在于,主物所有人对主物进行处分时,其效力直接及于从物。例如,抵押权设定后,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于地上建筑物。这是民法上的“从物随主物”的原则。
3.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案例20:
  张锋有祖遗私宅一处。后因子女多,家庭生活困难,遂于1959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此私宅卖给张青山。1989年6月,张青山因该房破旧,无法继续居住,在原宅基上翻建新房,在挖掘地基时,挖出铸造于清朝乾隆年间的银元宝30锭,共重32200克。张锋闻讯后以该元宝是其祖遗财产为由找张青山交涉,要求归还此元宝,张青山拒绝归还,张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获知此事,认为这些银元宝属于文物,应当归国家所有,交文物管理部门收藏。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住宅确系张锋祖辈遗产。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这批元宝确系张锋祖辈所埋。
  本案中的银元宝属于地下埋藏物,既然已经查明所有人,就属于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应归所有人张锋所有。虽然这些银元宝具有文物价值,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文物限制流通并不妨碍其归个人所有,因此不能判归国家所有。

  4.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粮食、石油。
  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一件衣服、一只动物。
  划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1)当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可以按实物进行分割,当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时,则分割时只能将该物作价归当事人一方所有,其他共有人获得货币补偿,或者将该物变卖,共有人分割货币。
  (2)在债的关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是可分物的,则为按份之债;标的物若是不可分,则为连带之债。

  5.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是相对而言的。由原物产生的物,称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的果实、土地所产的粮食等;后者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权而得的股息等。
  区分原物和孽息的法律意义在于:
  (1)孽息的所有权,一般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产生孽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2)原物所有权转移,孽息的取得也随之转移。
  (3)非法占有原物时所得的孽息,在返还原物时原则上应一并归还。
6.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经一次有效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长期使用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它们作为客体的要求不同,如借用合同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借贷合同只能以消耗物为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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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5
你所说的是民法法律中的物格制度: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运动枪支等。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淫秽书刊等。

公民和法人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规定从事有关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要承担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

二、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注意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主要是物理性的,法律上对车辆等不动产规定了登记手续,又被称为“准不动产”,但并没有改变它们作为不动产的属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意这义在于:(1) 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相当种类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物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的物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3)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四、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部机床、一匹马等。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价值在于有利于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在转让时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中国法学会的杨立新先生对此有专注《民法物格制度研究》,是目前对此研究较为深入的专著,可供同道学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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