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题:
1、派遣期不得超过半年还未形成定论,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派遣期限定是不得超过1年;
2、新法实施,凡是期限都是以实施日期开始即2008年1月1日起算,比如劳动合同因到期而正常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就是从08年1月1日起算,因此新法中有新规定的都是以新法实施之日起起算;
3、对派遣的限制,其实是对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人员以达到削减成本的目的的限制,并没有直接规定凡是超过派遣期限的都要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就目前的法条而言,作为用工单位仍有合法规避这条的办法,比如变换岗位名称或交叉派遣等,所以值得相信的是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会有明确更加具体的规定。
综上,明年如果续签,就目前的立法情况看,还没有直接的依据要求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要看实施条例颁布之后有什么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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