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办理该项,当事人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户口不能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是享受不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相关待遇的;
2、拆、迁期间很多地区是“冻”结户口迁入及迁出的(出生申报、退役迁入的除外);
3、当事人需要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才能迁移;
4、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及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及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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