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订

如题所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2次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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