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公共管理者素质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公共管理者素质就是充当公共管理者角色的个体为完成其特定的职能职责、发挥其特定影响和作用所必须具备的自身条件,是基于普通素质、又按管理者角色的特点而形成和具备的有别于普通素质,专门适合于履行管理职能职责或者从事管理活动的个体特质。换一个角度说,公共管理者素质就是公共管理者的一切内在构成,是公共管理者借以生存发展的个人内在的条件和特殊本领。公共管理者素质其实就是所有素质中作为公共管理人才素质的一种,是作为管理人才的公共管理者因其地位和作用而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的、具有明显特殊性的专门素质。
(1)公共管理者素质以普通素质为基础。公共管理者素质以普通素质的素质方面和素质因素为自己的基本范围和基本框架,以普通素质的素质内容为自己的基本素质内容。公共管理者来自于普通人,本质上与普通人是一样的,特别在人格上与普通人是完全平等的。同时,正由于这一点,公共管理者具备与普通人进行沟通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与普通人有着某些共同的语言、需要和价值观念,能够由己及人,理解普通人,这为做好管理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公共管理者素质具有区别于普通素质的特点。公共管理者的素质具有高能量性和高水平性、综合性和完备性、开拓性和创新性、杰出性和代表性,影响的广泛性和深远性等。一般人的素质不一定要求是高能量高水平的,也不必强求必须杰出的和完备的。但公共管理者的素质则不然,由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决定,公共管理者的素质应该具备这些特点和要求。这也正是公共管理者素质的特殊性所在,体现公共管理的本质是公共管理者素质的根本要求。公共管理者素质如果不具备这些特征,就一定不会是高水平的合格的,这样的公共管理者也就是内在条件不充分者,就不是一个有效的管理人才,就很难胜任管理工作。

一般人的素质具有稳定性、基础性和可塑性等特点。所谓稳定性,是指人的某些素质一经形成,在一定的时间内就基本保持相对不变的特性。所谓基础性,是指人的素质对人的能力、人格形成起着基础性作用。所谓可塑性,是指人的素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受主客观条件因素的影响,会朝着不同的方向转化。不同的社会角色对人的素质要求是不同的,公共管理者的素质除了具有素质的一般特性之外,它还具有其特殊属性。公共管理者的素质具有综合性、动态性、层次性等特点。
1、综合性
管理活动是涉及决策、组织、协调、控制、指挥、用人、等诸方面的复杂过程,因而它对公共管理者素质的要求也必然是全面的综合的。公共管理者的素质是由诸多要素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从而决定了其综合性的特点。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思想家孙子曾说:“将者,智、信、仁、勇、严也”。在古代对一个军事将领的素质要求就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列宁对此也曾进行过阐述,他说,领导者的素质应该包括具有政治上的成熟性和积极性;最密切地联系劳动群众,知道并理解群众的利益,赢得他们的绝对信任;能把人民团结在自己周围;在技术上和生产组织上是内行;受过科学的教育;具有行政工作的能力;办事认真、负责;具有坚决和果断的性格。从的角度看,一个系统的主要特征是其整体功能,而决定整体功能大小的因素是系统中最弱的构成部分而不是最强的部分,这就是著名的“”或“铁锁链理论”,即决定木桶盛水量多少的是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决定铁锁链强度的是铁锁链中最弱的那一环。公共管理者素质也正如此,它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能力素质、知识素质、身心素质等,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其中每一种素质都很重要,如果那一种素质较弱,就会影响到整个管理活动的成败。
2、动态性
公共管理者素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公共管理者总是具体的某一个时代的公共管理者,社会在发展,环境在变迁,公共管理者的素质要求在内容和深度上也会发生变化。公共管理者应该是走在时代最前列的人,在公共管理者身上也应最能体现时代的特征。公共管理者自身的素质一方面得自于先天,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后天社会实践的培养和锻炼。公共管理者素质的变化既是时代进步的结果,又是时代进步的动力。公共管理者自身素质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没有天生的公共管理者,也没有一成不变可以终身受益的素质。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的调整、管理职位的升迁,都会对公共管理者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公共管理者的素质都需要在这些过程中逐步培养、锻炼才能日臻完善,而且永无止境。公共管理者素质的变化既可能是向上的、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向下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某些公共管理者由于职位的调整、地位的变迁以及环境的变化,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不再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积极向上,而是崇尚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追求低级庸俗的东西,贪赃枉法,穷奢极欲,致使自身素质不断蜕化,最后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
3、层次性
任何管理工作都是一个系统,都有不同的层次领域和相应的职责,对不同层次不同工作性质的公共管理者,在其素质要求上,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其特殊的一面,不能一刀切。三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军事家诸葛亮把将分为十夫之将、百夫之将、千夫之将、万夫之将、十万夫之将和天下之将。现代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组织机构的分明,其素质的层次性特点更为突出。在一个大型的组织中,一般有高层、中层、基层三个不同层次的公共管理者,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使命,因而对其有相应的素质要求。高层公共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大政方针,拟订规划,把握方向,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与此相适应,要求他们具有相应的创造能力、综合判断能力等。中层公共管理者主要是同人打交道,从组织和管理方面去实现大政方针,为此他们应该具有组织工作能力,懂得公关的知识和技能。基层公共管理者主要是执行管理指令,帮助下属及时解决具体问题,这就需要他们增长专业技术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公共管理者应该具备的主要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能力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素质、身心素质等。
(一)政治素质
公共管理者的政治素质,是指公共管理者在政治方面所具有和表现出来的基本特质,是公共管理者从事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态度和政治品质等各方面的总和。政治素质在整个公共管理者素质体系中居方向性地位,对于其他素质的发挥具有决定性影响。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阶级阶层的人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彼此之间的差别只在于具体内容、性质、标准、取向和程度上的不同。不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就不能真正成熟为社会人,就不能在特定的社会中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任何时代、国家和社会都以一定的阶级立场和观点来确定政治素质的标准,并以此来判断一个公共管理者政治素质是否合格、是否达到更高的要求。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治素质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报效国家,忠于政府,服务公众。
任何国家、阶级都是通过选拔一批忠诚于本阶级、为本阶级服务的人来执掌国家政权,维护本阶级的统治,谋求本阶级的利益。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一般的管理人员,他们是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他们处于特殊的地位,肩负特别的重任。他们能否忠于国家和政府,能否为公众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发展。报效国家,忠于政府,服务人民,是公共管理者所必须具备的首要的政治素质。
2、为人民谋利益,公众的利益高于一切
公共管理者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代言人,必须全心全意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在公务活动中,始终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决不能谋求私利,更不能以权谋私。虽然公共管理者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但必须是合法的,决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公共管理者丧失正确的政治立场,把人民的利益抛在一边,忘在脑后,就会把公共事业引入歧途。公共管理者要坚定地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要时时牢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切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做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在制定、执行方针政策时,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忠实地贯彻落实政府的政策,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法律素质
实行依法治国,是党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也是公共管理方式和手段的转变,即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管理,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这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成为大家庭中的一员,与国际接轨,这也对公共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素质不仅是现代公共管理者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能否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公共管理者身处公共组织的各个层次、岗位,肩负着重要的职能,掌握着重要的权力,是群众的表率。
中国社会中腐败的蔓延,与公共管理者法律素质低下有直接的关系,正是由于法纪观念淡薄,视党的各项纪律、国家的各项法规为儿戏,为所欲为,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的行为才难以在根本上得到扼制。公共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就能在腐败面前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侵蚀,保证公共管理者的廉洁奉公,为社会风气的好转作出贡献。公共管理者是否具有法制观念,能否遵纪守法,是否依法办事、带头守法,直接关系到社会风气的好转,关系到能否遏制腐败的蔓延,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公共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建立廉洁政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1、公共管理者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知法,是守法的基本前提。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和规定,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是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能力水平的基础,是新时期公共管理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根除腐败,建立廉洁高效政府,都离不开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各级公共管理者负有管理国家政治经济事务的责任,掌握着相应的权力,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就很容易犯错误,很难胜任管理工作,很难在实践中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因此,公共管理者必须熟练掌握宪法,尤其是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各种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经济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公共管理者要有正确的法治意识
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主要目的是为了把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成为自己思想意识的一部分,真正在自己的心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约束自己的行为。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治现象的一种主观反应,从根本上讲,公共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反映其法制的状况,因而增强法治意识就成为具备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公共管理者,必须强化自己的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共管理者要自觉消除人治意识的不良影响,决不能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权乱发、以权废法,蔑视法律的尊严,践踏法律的权威。公共管理者必须树立依法治理的观念,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上至国家主席下到每个基层公共管理者,都必须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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