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怎么办?

如题所述

姜某与某企业订有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后,企业决定精简部分人员。经用人单位提出,在与姜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之后姜某提出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遭单位拒绝。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决的,是姜某自愿同意的,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姜某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的决定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姜某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但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给予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情形下及其他一些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了规定。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本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对于因客观情况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其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但当月的工资照发。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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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8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拒绝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拒绝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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