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4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元(不考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账户需列出明细账,增值税列出专栏)

1、增值税=4600*17%=782元。
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税率=(70000*1.02+4600)/(1-5%)*5%=4000元
2、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0
贷:原材料 7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4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14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4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2
-应交消费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9382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借:原材料 8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6600
材料成本差异 3400

材料实际成本=70000*1.02=71400 计划成本*(1+材料成本差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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