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体,什么是客体

如题所述

主体与客体 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主体是实践活
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
识活动指向的对象。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作为主体的人
是有生命力和自然力的物质实体。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然
存在物,它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一切活
动都是社会性的活动。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践能力和认识
能力,是在社会中形成的,这种能力的发挥也离不开社会
提供的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意识性是人之所以具有能
动性的重要根据。主体的意识包括关于对象的意识和主
体的自我意识。人不仅能按照自己的目的和需求能动地
反映世界,而且通过实践活动积极地改造世界,以满足人
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主体的形式可以分为:个人主体;
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客体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客体是
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和被具体指向的东西。因此,客体
是被历史地规定着的,没有进入主体对象性活动领域的
客观存在事物,是不具备客体的规定性的。客体可以分为
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精神客体,如录音磁带、电影拷贝、文化书籍、电子计算机
存贮系统等。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的基本问
题。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体和客体之间始终
存在着矛盾,客体不会自动满足主体的内在需求。主体和
客体又是统一的。离开客体,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也无
所谓客体。主体的知识水平、技术手段制约着对客体认识
和改造的深度和广度。而客体也会促进人的体力和智力
的提高。主体的活动不能摆脱客体的规律及其条件的制
约。主体的能动性在于认识客体,并把它们置于自己的控
制之下。主体和客体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在一
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要有实践关系、
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三个基本层次。实践关系是主体改
造客体以及客体被改造的关系。这是主客体关系的最基
本方面。在实践关系中,主体基于对客体的一定认识和自
身的需要,提出实践目的,运用工具和手段实现对客体的
改造,取得一定的物质成果,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
对象化。同时,客体也迫使主体的改造活动遵循它的规律
性,主体的实践目的、实践方式和实践结果都要受到客体
的制约。认识关系是主客体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关系。认
识就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客体的信息作用于主体,
使主体的观念获得客观内容;同时,主体根据需要对客体
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形成了客体的主观映象,在观念上
把握和反映客体。价值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同客体
满足需要之间的关系。外部世界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条
件,具有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属性。主体索取
能满足自己需要的事物作为客体,并通过活动改变客体,
实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主客体之间的这三层
基本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实践关系是主客体关
系最基本的层次,认识关系可以指导实践活动,价值是人
的实践、认识活动的内在尺度、目的和动力,价值关系是
主客体关系的最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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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8
主体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zhǔ tǐ,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刑法中指因犯罪而负刑事责任的人;国际法中指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与义务的承担者。
客体(object )可感知或可想象到的任何事物。客体既包括客观存在并可以主观感知的事物(具体的如树木、房屋,抽象的如物价、自由),也包括思维开拓的事物 。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处于客体的事物,当作用于某一具体事物出现或者具体到某一事物的时候,就会衍化为主体的形态,其它与之处于关系的物,就变成了客体。
处于主体的事物,在进行主体的客体层面分析于其它事物的关系面联系的时候,会在演示层面上表现为客体的形态,客体简单来说就是自己接触的但不属于自己的实体。
拓展资料:
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2 犯罪主体:刑法中指因犯罪而负刑事责任的人;
3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中指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即国家。
主客描述
主客体的关系存在,人们是为了呈现事物。呈现事物,得自于人们对事物的描述,人们在描述某一事物时,在印象里就有了事物的形态,而衬托出这个印象中的事物形态,使之有所差别的事物,就是事物区别,事物相互的影响证明了事物形态区别的存在,存在的形态区别又体现出了具体的事物。存在的事物区别的一切事物,就是存在的客体,印象里的事物的形态就是存在着的主体。

主客关系
人们通过对这种主客关系的表达描述,也就呈现了事物的关系发生。主客关系是人为的定位,也是自然生命意识出现后的存在,人们在相互影响的事物环境里切入一点来描述具体的事物时,其主体与客体就已经相互作用了。人们对存在着的关系的作用表达,在进行人为的认识和描述时,也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进行时。

自然客体
意识的自然的客体,是处于意识里的一切自然事物,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物质基础这些都是自然的客体存在形式。以主体存在的生命的意识对所有自然的客体的认识就是自然的全部内容。意志的社会的客体,是除却了人之外存在的一切,以意志的人为主体对所有一切存在的客体的认识就是社会的全部内容。生命存在的世界的客体,是与存在的生命相关的所有,以生命为主体对所有与生命有关的事物就是世界的全部内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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