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0-10
第二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