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常是四班倒,因为休年休假现在改为三班倒,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我是铁路职工,因为工作的性质不同,大部分职工都是倒班的,我们正常是四班倒(四班三运转),因为休年休假人员不够就临时改为三班倒了,这样工作的时间就要比四班倒的长了,算来算去休的年休假都是自己的时间,请问:单位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

我国的企业大约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采取这种倒班模式。在这之前,企业一般采用一周三运班的轮班制,即三个班组分别上早班、中班、夜班,每周倒换一次。这种倒班方式,容易使工人产生不适应性疲劳,尤其是上夜班的班组,连续上一个星期的夜班,到周末轮换时,又要倒紧班,(即下夜班后,仅休息日16小时就上中班)使得这种由于轮班造成的疲劳长期得不到解除,对工人的健康影响很大。相对于这种小三班的方式,四班三运转的方式就好一些。据我所知,目前四班三运转的轮班制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每班只连续上两天,8天中休息两天,即2个早班、2个中班、2个夜班、然后休息2天。另一种是每班上一天,即上一个早班,休息24小时,第二天上中班,下了中班,24小时后再上夜班。这两种方式,工人都可以得到较充分的休息,不会使机体产生不适应性疲劳。当然,现代化生产是连续进行的,要完全取消夜班也是不现实的。四班三运转只是相对于原来的三班制要好一些。
如果是上面这种,就不会,如果跟上面不一样,就不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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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16
是否合法应当以一定时间段的劳动时间来衡量。您可以比照以下法律法规辨别您的单位是否合法。
我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http://www.jincao.com/fa/law12.htm

第2个回答  2008-03-22
不清楚
第3个回答  2008-03-16
因为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而不能实行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可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作日。
工作时间是否合理要看工作时间是否超过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如下
年工作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62.5天/季
月工作日:20.82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你算一下你们工作的时间是否合理。
关于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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