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08年12月31日,结账前各损益类账户发生额合计为: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15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345元,其他业务收入4000元,其他业务成本2200元,投资收益5000元,营业外收入1600元,营业外支出1400元。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按25%计提所得税。已知该企业分别按当年净利润的10%,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按当年净利润的20%分配现金股利给投资者。根据上诉材料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