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
夫妻投靠:(1)夫妻结婚三年以上,且在城市有居住场所,如一方申请到城市投靠另一方,应准予在该城市落户。(2)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系农业户口和市外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公安局审批。(3)呈报材料时,要附投靠人房产证或街道办事处、单位住房证明、结婚证等,投靠人系农业户口的需出具无业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的公民,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可予以落户。(2)对夫妻双方共同到城市投靠子女的,男女一方符合规定,就应准予共同迁入户口。(3)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投靠配偶或子女的,应优先予以解决。落户手续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办理,对于多子女的,由投靠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4)投靠人员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系农业户口或市外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凭组织、教委等部门的调令和入户介绍信及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财政局缴费凭证开具落户准迁证。公安机关在审批落户时,如发现迁移人员的情况不明,应责成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查清后再酌情处理。
复员、退伍、转业户口:(1)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县(区)公安机关凭有关安置部门的证明,为其登记城镇居民户口。(2)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居地三十天内,持阻塞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区)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预备役登记,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档案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应回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参考资料:http://www.hkhj88.com/html/hukouwenda/20111211132020368.html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