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职已经六个月,但我的诉求是在职期间从两年前开始的。
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交三金。
请问仲裁庭一般会支持多长时间的我对三金的要求呢?
是否可以要求从2010年1月入职以来,应该27个月的所有三金的补偿呢?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的合同是从2010年9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我没有合同但是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是2009年12月28日到2012年4月3日。我确认能得到2012年1、2、3、4这四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我有可能得到2010年1月到9月中间的双倍工资的补偿吗?已经超过一年的追诉期了……当然我知道,一共11个月的规定。多谢
追答诉讼时效关于劳动争议的起算日期,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按离职日期计算的,比如您2012年4月离职,自这时候开始到2012年4月期间,如果您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相当于您放弃了胜诉的权利。在诉讼期限内提出起诉是程序性权利。
而要求多长时间的补偿,计算标准等都是实体性权利,如果公司自2010年1月开始就没有交社保,当然是要求自那时开始补偿,有多少个月就要求多少个月的社保补缴。,没有11个月的限制。另外双倍工资是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如果有合同期间不能要求双倍工资。没有依法交社保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不到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年按一个月计算。比如您工作了2年6个月,补偿金就是3个月工资,如果2年5个月,补偿金是2.5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