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买卖,如果有人撤股的话怎么算钱?

比如说两个人合伙各投资百分之五十,都干活,那一段一个人不干了就是参与经营,那么他给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自己经营,他只分红,那么我就占百分之七十,他三十,这样是否合理,但是如果他有一天要撤股,那是按百分之三十算还是原来的百分之五十算他的股份呢,如果一方面不参与经营那应该给经营那个人多少股份算合理呢?希望懂的给详细讲解下!

两个人合伙各投资百分之五十,都干活,之后一个人不干了,不再参与经营,那么他给另一方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另一方单独经营,如果经营方占百分之七十,他三十,这样的方案只要双方同意,就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他有一天要撤股,那就应当按约定的百分之三十算。
此外,还可以按照另一个方案办理,就是给经营者计算工资,扣除工资后,还是原来的百分之五十分配利润。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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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8
一、如果公司盈利,可以按照投资额加上年度固定收益返还退出方的股份,也可以对公司的股价进行估值并返还相应的股份比例。如果公司是扁平的:这种情况的处理相对简单,可以按原股份返还。
二、股份只能转让,不能撤回。它可以转让给其他合作伙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可以将其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以达到退出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企业的,可以依法进行内部转让或者退出合伙企业。如果是有限公司,则不能撤回其股份,只能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
2.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或向第三方转让,但在相同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权,只能转让其股份。
3.股份可以转让。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转让股份或退出合伙企业
三、 伙伴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群体,他们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一些能给他们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四、 伙伴关系不仅适用于生活,也适用于工作。从法律行为和组织形式两个角度,强调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损益和分担风险。
拓展资料;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依据
如果公司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则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然而,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合伙协议的性质大不相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它具有公共的外部效应。其功能主要是限制公司本身作为法人组织。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内部法律文件。它只有内部效应,也就是说,它只限制合作伙伴。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想要加入合伙企业,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因此,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也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依据,即合伙企业的合同性质。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是书面的。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实际开展合伙业务,则仍应视为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
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合伙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合伙出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更为灵活。公司股东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出资。除上述四种方式外,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还可以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不作为的形式出资。

第2个回答  2015-12-11

    假如有盈利的,按照原先的出资比例归还出资,也按照同比例分红;

    假如是亏损的,按照原先的出资比例扣除亏损部分全部归还;

    合伙做买卖,不是正规的开公司,可以按照私下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只要双方协商好即可;

第3个回答  2021-10-14
如果公司盈利,我们可以按照投资加上每年的固定回报来退还退股方的股份,也可以采取对公司的股价进行估值,退还相应的股份比例。如果公司持平:这种情况处理相对简单,可以按照原股退回等。
一、 只能转让股份,不能撤股。可以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即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达到退股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如果是合伙企业则可以依法进行内部转让或者退伙。如果是有限公司,是不可以撤股的,只能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2.可以在股东之间协议转让,也可向第三方转让,但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权,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3.可以转让股份。可以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转让份额,或者退伙


二、 合伙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三、 合伙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四、 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五、 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
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六、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七、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统一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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