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7月入职没签合同工作至今,人事让我自己写个离职申请,说给多开一个月工资,这样补偿合理吗?

如题所述

不合理。
首先,未签订合同,从第二个月期双倍的工资;最少也要拿11个月的工资;
2.未签订合同,从第二年起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合同赔偿应该按照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
3.从09年到12年共4年,有没有缴纳社保,如果没有要补缴或经济补偿;
4从09年-到12年每年2个月的工龄补偿。
因为企业未签订合同,企业违反劳动法;因此,不管你自己辞职还是企业解除你的合同;你都有权利得到上述补偿;如果企业不同意,你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要求同上。具体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社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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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4
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顿超过两年,主张双倍工资的希望不大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视同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按我下面说的办。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追问

我的工资是由公司法人个人账户给打的,大约每月4300元,请问这种情况我实际能得多少补偿。另外,每月发放的工资明细和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不可以作为我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谢谢!

第2个回答  2012-09-14
看来又要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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