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父母交的首付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离婚处理,需视情况而定:
(1)一方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的,离婚时会将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偿还给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2)在购房时,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如果是在全额付款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 (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置房屋部分出资,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部分由子女贷款,那么父母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其婚后配偶无关。婚后若其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为个人债务。对已偿还的银行贷款中(含本金和利息),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归配偶所有。
双方父母的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举个例子,假如因房屋系双方婚前购买,双方支付购房款、中介服务费和契税共计1606555元、男方父母出资12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415000元,双方父母的出资已完全包含了购房款及各项费用,男方虽称系借父母的钱,但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无法采纳。另女方父母于婚后转入的16.5万元虽发生于方结婚后,但系用于支付二人婚前购房所欠的尾款,亦应属于对双方婚前购置房屋的出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综上所述:一方父母付的首付买的房子,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且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不予分割,仍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依法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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