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轻型新车国五排放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一、自2013年2月1日起,北京市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Ⅴ阶段)》(DB 11/ 946—2013),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报符合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停止发布符合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环保目录。
自2013年3月1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北京第五阶段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国家第五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发布后实施国家标准。
二、自2013年2月1日起,北京市对新增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要求的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
扩展资料
北京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标准:
《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中规定: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两个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b阶段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b阶段要求。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b阶段要求。
2013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和发动机实施国Ⅴ标准。
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测,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和发动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Ⅴ标准,原有北京环保合格车型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实施北京市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原有北京市环保合格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三、2015年6月1日起,凡申报北京环保目录重型柴油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第五阶段规定的车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凡在2015年8月1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增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的车型。
扩展资料:
北京市自2015年6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全面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北京成为全国首个全面实施国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城市。预计实施后第五阶段重型柴油车单车氮氧化物可削减40%左右。
实施新标准可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实施第五阶段新车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单车氮氧化物排放将下降40%左右,对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一定作用。
新标准实施后,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凡在北京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必须申报北京环保目录,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限值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