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问题

我爸爸是是一个残疾人,今年54岁。
2007年11月被工厂解雇。一起的还有几十个残疾人,他们的工厂是一个“股份制”还带有“福利”的公司。具体属于什么性质的我也不太清楚。我只知道公司的全称是“天津市蓟县燕南包装福利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没有文凭我以前也在那个公司打过工。在公司内部没有正式职工都属于合同工。国家还有一部分的股份。公司的高层都是从镇政府的官员中提过去的。我想问问它属于国有福利企业吗??
还有既然是福利企业为什么把所有的残疾人都解雇呢??
解雇了的残疾人他们还能靠什么生活呢??政府是不是就不管这些残疾人的死活呢??????????????????
这些残疾人有的都还没有到退休年龄,有的无依无靠,属于孤寡老人,因为没有到退休年龄,连老人院都不会收留他们,难到政府要看着这些孤寡老人......
我不是因为我爸爸是其中一员所以才说的,我只是想替那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他们问问“国家”对待没有到退休年龄而下岗的残疾“工人”是不是有优待或补偿政策。(前提公司没有倒闭或破产)政府哪个部门能够受理这样的“诉讼请求”。
请有关这个方面的专家给我一个详细的解答。我替所有参与的残疾人同志们谢谢您了。

谢谢

如果说"国家还有一部分的股份。公司的高层都是从镇政府的官员中提过去的。"
那么照情况看这个公司是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顺便提一下,还有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即国有+私有)因为如果国有福利企业的话那么"国家还有一部分的股份"这"一部分"应该改成"大部分"~~~
还有一点 我觉得你要去KK关于股份制企业的有关内容,下面我摘抄了一段:
通过股份制公司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可以形成新的监督和激励运作机制。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这就可以使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发挥所长,实现动态最佳组合,以创造良好的业绩。明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并非是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所谓的出资者所有权,既然出资者是股东,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权,而且只能是股权。
这里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说,你父亲等人应具有 部分股份,所以你们也应该享有"分利"的权利.
可是还有一点,<中国残疾法保障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即关于你这种情况,看看:第三十四条〔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但这个只有就业,没有失业~但是国外的就不同了----如果残疾人在就业时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遭到无端解雇,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只可惜这是国外的`呵呵`而且来说,如果是你们的合同期限过了的话,这个企业决定不再与你们签约也是可以的!(对了,<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企业不招残疾人是要赔偿金给国家的(*^__^*) 只是没多少企业遵循```)
好了,下面关于诉讼,你可以参考一下:
残疾人在劳动就业过程中,一方面,容易因残疾而被拒绝接收;另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时所发生的纠纷。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残疾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概括地说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2)协商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以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协商并非是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并且,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区域性调解组织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为依据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等一系列调解活动的总和。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没有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但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之日起,仲裁的申诉时效中止,中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从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仲裁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起继续计算。

(3)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残疾职工可以不经协商和仲裁,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残疾职工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时效起点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这一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受理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残疾职工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期限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残疾职工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

残疾职工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后,残疾职工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孤儿院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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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29
有,但是,你要到政府上进行申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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