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选择题:1、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2、国务院规定的有关部门;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降低资质由资质颁发机关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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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2个回答  2012-07-06
《建筑法》第76条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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