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补正裁定书适用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对补正裁定的适用对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十分全面,司法实践中使用及相关案例也较少,仅在最高人民法院下法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且仅有民事补充裁定和刑事补充裁定两种。但这并不说明该文书样式不重要,相反,补充裁定本身即是对裁判文书的修正,而裁判文书中的错误本身可能已引起了当事人的一定的注意,该文书如使用不当,可能更加引起当事人关注,从而对整个裁判文书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产生怀疑,进而使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联想及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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