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中一家店铺,目前无人承租.在和房东接触后得知,此店铺若要接受需支付他2万元的转让费.理由是因为前一承租者因为经营餐饮影响到他的正常生活,又由于前一位承租者也是支付转让费后接受他的店面,所以他收回的时候仍旧补偿了前一位承租者的转让费用.
现在我比较担心的问题就是:当我支付给了房东装让费后得到承租权,在承租权到期后如果房东不原与我续签合同的话,那我所支付的转让费如何才能够收回(因为考虑到我的前一位承租者的情况,如果当时房东因为合同到期为理由拒绝与其续签合同,就是为了自己赚取那一大笔的转让费)?
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思考了很久,光是在合同上写明我有优先承租或者购买权的话对房东来说根本不具备约束力,他完全可以以自用或者其他理由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