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如题所述

可以抵扣。在最新的税法中,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在建工程购进的工程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扩展资料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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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1,在最新的税法中,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在建工程购进的工程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如果领用自产产品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2,新税法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你是在建工程中的设备,可以抵扣。如果是土建项目,就不允许抵扣。3,此在建工程购进的工程物资如为应用于动产的建设:如机械设备等,则工程物资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若用于企业的不动产建设,该工程物资的进项则不可予以抵扣。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不抵扣进项税额。5,在建工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购进原材料等物资全部用于该工程,所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一并计入工程物资。
购入工程用的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领用工程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完工使用时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如果进项税已记入需要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09
这个要看你对在建设备的处理了
如果在建设备完成后是拿出去卖的话 那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在建设备是自己使用的话 那就属于外购产品用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得抵扣的 如果已抵扣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下面两位回答准确点好么 别害人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企业自制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而,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应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如果没有讲明在建设备完成后是卖出去的 那就是用于非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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