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迁入贵州省对高考户口时间的限制

我现在还是个高一的学生,我想到贵州省六盘水市读书,但户口不在那边,在四川,现在把户口迁过去在两年后的高考在时间上对我有没有什么限制? 请大家尽量详细的告诉我。谢谢了。
如果是在网上找到的答案请把网址给我,好吗?

你看看这个文件: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本规定报考条件,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分为“正常报考”和“限制报考”。对“正常报考”的考生,可报考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对“限制报考”的考生,在其报考学校时进行限制。

第三条 外省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须持户口薄在本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供本人及父或母户口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和本人高中毕业证(应届生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证明)等相关复印件备案。

正 常 报 考 条 件

第四条 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我省有常住户籍,本人高一至高三在我省连续就读,并有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第五条 本人在高考报名前户籍已迁入我省,其父或母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按照组织程序已正式调入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本人在高考报名前户籍已迁入我省,其父或母在我省从事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工作,并持有贵州省科技厅、经贸委、发改委其中一家确认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的证书原件。

第七条 其父或母为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我省三年以上的暂住证明),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三年,高一至高三在我省连续就读,并有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第八条 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和本人在我省有高中阶段学籍,但不满三年的,若符合以下第(一)或第(二)款之规定的可以正常报考。

(一)其父或母独资依法在我省进行投资开发、从事经营活动、兴办公益事业的,必须有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内的验资报告、税务机关税收凭证,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资金来源为省外资金(须提供投资所在地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时间在二年以上。投资金额: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小河区在 200万元以上;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和安顺市西秀区在180万元以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10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县、区、特区)在150万元以上。其中投资开发类,能形成固定资产或已经投资在建的,应提供投资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兴办公益事业类,须提供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相关证明。

(二)其父或母依法在我省投资房地产开发类,资金来源为省外资金(须提供投资所在地银行资信证明)。个人投资金额: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小河区在2800万元以上;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和安顺市西秀区在2500万元以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1200万元以上;其他市(县、区、特区)在1800万元以上,并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度的资产考核报告及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其父或母依法通过股份转让或股权收购后在我省进行投资开发二年以上,并在我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确认手续的,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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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考生,其户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迁我省的,可报考省内外本科独立院校和专科(高职)院校。

资 格 审 查 程 序

第十一条 考生的学籍审查工作由考生就读学校负责,班主任、校长签字,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考生在高中阶段转入我省就读的,须由原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的户籍审查工作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并经派出所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公安局户政科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县(市、区、特区)招生监察办公室对考生报考资格作出“正常报考”或“限制报考”审查意见,报市(州、地)招生监察办公室,市(州、地)招生监察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对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进行领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建立教育、监察、公安、学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不断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为招生考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处 罚 与 责 任 追 究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户籍、学籍、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资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四)未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查或未如实填报《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的。

第十六条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伪造、买卖户籍、学籍等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系统的人员,要一律追究责任,并调离本系统。对有组织、有计划为考生提供虚假户籍、学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单位负责人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规定》(黔招委[2006]0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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