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委托立信公司代销一批商品,代销价款20万元,实际成本15.8万元,增值税税率17%。年度内华为公司收到立信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规定,立信公司应按20万元价格将产品出售,华为按售价5%支付立信手续费。立信的会计分录如下:
1 收到华为的代销商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 200000
袋:委托代销商品款 200000
2 立信实际销售产品时
a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b借:委托代销商品款 2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200000
c借:应交税费 34000
贷:应付账款 34000
问题一:分录1中的贷方在这里代表什么意思?
问题二:分录2的b和分录一正好相反,不太明白什么意思
问题三:分录二的c不是和分录二的a重复了吗?为什么还要再分来写一次?
能再解释下1中借方受托代销商品在借方的意思 和 2的c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嘛?
另外,受托代销商品款就可以直接看成应付债款嘛?
1中受托代销商品 可以视同你的资产(存货) 所以记在借方,(资产类科目的增加)
2的c中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委托方给你开具了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在收到发票后,你是可以将他所开发票的税额记在进项税里进行抵扣的,所以你要记在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的借方。
受托代销商品款可以理解为应付对方货款(负债),但,因为货物没有实际销售,你并没有实际形成欠款,这里只能是视同,所以就增加了一个 《委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用作待确定科目,也就是说,如果真卖了,就是应付款了,如果卖不了,我就把货物还你,把这个科目冲销。所以说为了便于初学者理解,可以把他当做应付款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