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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经过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估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愿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为15万元。ABC协商签订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家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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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31
1、四种,实物、房产使用权、现金、劳力。A出资有效、B有效。C无效,有限责任公司按法律规定是不能以劳力出资的(合伙企业可以)。
2、能。出资人数,最低出资额,现金比例,都符合《公司法》规定。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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