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聘任的合同工,因为国家没有临时工的分类。
事业单位有在编和不在编的分类,临时工之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企业用人没有自主决定权,所以聘用临时工来变通解决用工问题。现在临时工一词基本不用了。用就是正式的要签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
1、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单位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在聘用合同制下,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招聘、解聘、合同期内的考核、未聘安置、合同期限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实行“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聘用合同制下仅对认定聘用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院提起确认之诉,对于其他人事争议的解决仅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合同制
可以使用聘任的合同工。
以海宁市为例,近年来,海宁市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出台了《海宁市司法局编外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和《海宁市司法局编外岗位合同工薪酬管理规定》,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采用“四规范”实现“四管理”,进一步完善局岗位合同工的聘用管理。
规范聘用程序,实现“契约化”管理。新聘用岗位合同工采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在岗位合同工录用之日起至试用期满后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办理续聘手续。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有在编和不在编的分类,临时工之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企业用人没有自主决定权,所以聘用临时工来变通解决用工问题。现在临时工一词基本不用了。用就是正式的要签劳动合同。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宁市司法局 “四规范”完善编外岗位合同工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合同制
可以使用聘任的合同工,因为我们国家没有临时工的分类。
事业单位有在编和不在编的分类,临时工之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企业用人没有自主决定权,所以聘用临时工来变通解决用工问题。现在临时工一词基本不用了。用就是正式的要签劳动合同。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扩展资料
聘用制合同工
海宁市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出台了《海宁市司法局编外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和《海宁市司法局编外岗位合同工薪酬管理规定》,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采用“四规范”实现“四管理”,进一步完善局岗位合同工的聘用管理。
新聘用岗位合同工采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在岗位合同工录用之日起至试用期满后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办理续聘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合同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宁市司法局 “四规范”完善编外岗位合同工管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对不起我用词不当,事业单位会计和出纳都不是在编在职人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关系来担任的,会计和出纳没有任何资格证书,我想问下,能不能合符财务规定,如果出了问题,单位领导负什么样的责任。
追答要负法律责任。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