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

论述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的。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依法治国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1)含义: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集中不是专制主义,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民主又不是无政府主义,必须以集中为保障,才能集中统一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项原则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
(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决定。
第三,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 对人民负责原则
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的要求:
第一,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3、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二,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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