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当兵有什么政策

农业户口当兵有什么政策

1,农村户口服完义务兵退役后,可以有一定的安置费,但是不会有其他的生活补助。
  2,至于义务兵退役后,发多少安置费(退伍费)就要看你们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全省平均工资来确定。
  3,请参照以下的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各地略有区别,以当地为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199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在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民政部门年初负责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的数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实有人数,一次性足额拨付各级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退伍军人,是指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市政府征兵命令中非农业指标入伍、按政策规定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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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03
  为促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和谐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中共常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要求,创新机制,推进安置改革,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民政部门签订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三、自主择业的经济补助: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按照上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转业士官按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自主择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的,以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发自主择业补助金:
  1.城镇复员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
  2.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
  3.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有多项立功或者荣誉称号的,累计计算。
  四、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一)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市、区(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列入就业培训的范畴。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和城镇退役士兵求职需求,为城镇退役士兵今后就业免费提供一次就业培训。所需培训经费按财政部门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助办法执行。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认可职业等级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二)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针对退役士兵需求搞好培训。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要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培训教学服务职能。贵阳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要积极争取省级专项扶持,在2015年前把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中心建设成为教学用房齐全、教学设施齐备、能自主办学、环境优美的退役士兵培训教学基地。为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所需的政策法规、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完成好我市退役士兵的培训任务。
  (三)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减免相关费用。各级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地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减免其职业介绍和指导、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费用。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时,服役期视为社会实践或工作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可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六)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
  五、享受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报考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二)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三)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考取国家认可的大、中专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完成学历后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制由县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2000元,凭毕业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
  六、从事个体经营享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办医院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签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登记类、管理类等收费项目。
  七、享受税收减免扶持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三)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八、信贷扶持政策
  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凭《自谋职业证》可向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贵阳市商业银行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九、享受户籍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其落户;在县级城市以上的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户籍管理机构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