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3-24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外交保护的条件:
1 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国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
2 国籍原则。被保护的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并且从损害行为发生时到进行外交保护时始终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且不仅仅要求有国籍之名,被保护的人与保护国之间还要有真正的联系。
3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进行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手段。只有在这些手段用尽后仍未获得合理救济时,其国籍国才可提起外交保护。但该规则可以通过条约排除。
外交保护的范围:
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一般包括:国民被非法拘禁或逮捕;国民的财产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