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为了追捕逃犯发出的悬赏广告是不是行政行为

如题所述

  公安局为了追捕逃犯发出的悬赏广告是一种诺允行为(具有单方诺允合同的特征)。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传统民法学说有两种观点:
  契约说(要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单方法律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契约成立,广告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享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不须经行为人承诺,仅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停止条件,也就是说,悬赏广告的法律行为,虽因广告人以广告的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效力的发生须待一定行为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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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8
你好:不是行政行为,追捕逃犯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行政行为是行政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1-04
当然是了,主体是行政机关,属于特殊的一类,行政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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