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如题所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做了较为规范完善的规定,这些标准在我们今年编辑出版的《化工安全实用工作手册》中都已收录。考虑到您可能尚未购买,现将化工企业如何预防静电产生的危害简要回答如下:1.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贮罐等都必须按标准进行接地。不允许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设备或金属零部件。亚导体或非导体应作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1)各生产装置系统《或装置单元》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1×106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2)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如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可不另接跨接线,但必须有2个以上的螺栓连接;其总泄漏电阻都必须在1×106ω以下;
(3)平时不能接地的汽车槽车和槽船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必须在预设地点按操作规程的要求接地,特别是所用材料必须采用在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
(4)直径大于2.5m或容积大于50m3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2处以上的接地,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1个接地点。2.按操作规程控制在反应器内的易燃液体的搅拌速度。3.装、卸和输送易燃液体时,防止静电产生。
(1)灌装时,液体应从槽车等大型容器底部进入,或将注入管伸入容器底部;
(2)控制液体的流速: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vd≤0.8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上述公式的计算值,但是不得大于5m/s。
(3)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4)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5)烃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相杂质如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车底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在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6)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7)当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装设液体静电消除器;
(8)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电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9)在设备内进行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取样、测温等现场操作;
(10)当灌装、搅拌或循环停止后,应按操作规程静置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4.不宜采用非金属管输送易燃液体。如必须使用,宜采用可导电的管子或内设金属丝、网的管子,并将金属丝、网的一端可靠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5.气态粉态物料防护措施。
(1)在工艺设备的设计及结构上应避免粉体的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同时应配置必要的密闭、清扫和排放装置;
(2)气体物料输送系统内,应防止偶然性外来金属导体混入,成为对地绝缘的导体;
(3)应尽量采用金属导体制作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静电非导体时,应具体测量并评价其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必要时,可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其走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其管内的静电电位,也可采用专用的管道静电消除器;
(5)高压可燃气体的对空排放,应选择适宜的流向和处所。对于压力高、容量大的气体如液氢排放时,宜在排放口装设专用的感应式消电器。6.非导体,如橡胶、胶片、塑料薄膜、纸张等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应采取静电消除器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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