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的4、离、退休的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3、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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