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按百分之二的比例付给佣金。扣缴义务人可以用它代扣代缴费用,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税务局。”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获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提成的退款应分为两种用途,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费用,另一种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对税务人员的奖励并不是严格要求个人返还税费,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相关的税务人员进行奖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