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船员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有利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劳务派遣方面,而不利方面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规定。在船员劳务合同案件中,船员与船东之间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本公司与公司自有船员之间直接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二是船员直接与船东等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形成长期或短期(多是短期)的劳务关系,其实质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三是一些船员劳务机构聘用或雇佣并非其正式职工的船员(一般是低级普通船员),然后再将船员安排到其他公司(外籍或中国籍)的船舶上工作,船员劳务机构与实际使用船员的单位之间签订船员聘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涉及劳务外派、劳务合作等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也容易引发船员劳务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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