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做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扩展资料:
公务员也不可以参与经商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在外兼职一般不受影响,但领导干部能否兼职视情况而定
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能否兼职,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并无太多涉及。但2017年3月,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在收入、管理、职称、创业等方面给出界定,从政策上确认了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兼职的事实。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并可与企业约定工资待遇。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国家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专技人员在外兼职,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符合条件的,还允许停薪留职。此举从政策上释放了事业单位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把原本需要偷偷摸摸干的事情光明正大摆上了台面,对事业人来说,是一种触动。
以上情况仅适用于普通事业干部。对于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县里科级、市里处级)在外兼职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比如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上级及地方条例的约束,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政策为准,小公在这里就不说了。
归结起来,事业单位曾通干部在外兼职没问题,如果是领导干部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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