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去年四月份我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今年四月二十号

我有事请假,由于特殊原因,到今年的九月份我一直没去工作,跟经理提出辞职。其中包括二月份的工资(拖欠)和四月份二十天的工资以及一些帮公司垫付的钱都没有跟我结算。一直到现在,都以我交接不清为由推脱。我想请问一下,在这件事情上,我是否有权利追回我的工资?公司说我无故离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申请劳动仲裁是否一定要工作满一年才可以?

  劳动仲裁任何时候都可以。但必须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你如果想主张双倍工资,建议你越早越好。公司的那些说法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也站不脚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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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6
可以有权追讨工资,和交接是两个概念的。申请劳动仲裁不是工作满一年才可以。对于未按法律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公司确实有证据能证明因为你的原因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向你要求赔偿的。
第2个回答  2012-11-06
不需要。向拖欠工资这种行为,你可以立即马上跟公司解约。并根据公司的侵权行为去劳动仲裁进行仲裁。公司未与你签约,你可以要求公司已一个月的工资的2倍索赔,劳动法上有明确规定。工作满1个月未满1年的,未签约要赔偿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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